網貸平臺與金交所合作或踩監管“紅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近日在有關地方監管部門組織的一場閉門政策宣講會上,來自監管部門的權威人士對于網貸平臺與金交所合作后打造的金交所模式是否合規給出了明確表態。
值得一提的是,在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的大環境下,為了應對監管,部分網貸平臺紛紛開始與金交所合作代銷非標債權以及將平臺大額標的繞道金交所發行。
對此,上述權威人士強調,網絡借貸平臺與金交所合作的金交所模式參照執行網貸平臺十三條負面清單。
“在網貸平臺十三條負面清單中,涉及到自發、代銷、類資產證券化、房地產、期貨、融資并購,都是禁止業務,是絕對不能碰的。”對此,一家平臺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宣講中的專項整治主要內容及重點就明確提到了從事債權轉讓、類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業務。”
截至目前,我國的網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沒辦法組建合法的SPV(特殊目的實體),沒有做到使證券化后的資產出表,因此,只能算作“類資產證券化”。
此外,針對互聯網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上述權威人士亦提出了兩大整改方向。
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各類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
一是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對象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
二是通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
三是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采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
四是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式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五是未采取資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資者資金。
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
一是持牌的金融機構委托無代銷業務資質的各類互聯網企業代銷金融產品。
二是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三是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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